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 2025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5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 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5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履行征求意见、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与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等工作基础上,10 月 15 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多层次医疗保障能力。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进一步增强综合保障能力。落实国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提升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能力,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支持商业健康保险、慈善资源参与化解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二是切实做好年度参保筹资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下一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可与上年持平,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400 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700 元。为减轻困难群众负担,继续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分别给予 80—90%、50% 定额资助。为减轻基层征缴负担,全省集中征缴期优化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至 12 月 31 日,待遇保障周期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于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底前的缴费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三是巩固提升管理服务质效。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做实做细医保参保缴费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守好群众看病钱、救命钱、保命钱。进一步明确各地要严格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全省规范统一的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规范执行,不得自行实施未经请示批准的改革政策举措,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医疗保障权益。
三、创新亮点
一是减轻基层群众负担。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要求,积极顺应群众期盼,2025 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400 元,与上年持平,未再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保持个人缴费不再增长的同时,将集中征缴期优化调整为自 10 月下旬开始,有利于基层干部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助于减轻基层事务性负担。
二是实施参保激励约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要求,对基金零报销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实行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在激励方面,对于 2025 年未使用医保基金的参保居民,在大病保险年度报销限额 30 万元基础上,2026 年提高大病保险支付限额 3000 元。在约束方面,对于 2025 年断保人员,2026 年降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 3000 元,并按规定设置 3 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三是提升生育保障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住院分娩时可享受生育定额补助,其中顺产 1600 元、剖宫产 2400 元。若女性居民的配偶参加职工医保,则女性居民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比照当地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执行,但不与生育定额补助同时享受。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时发生并发症、合并症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进行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是开展政策培训。召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部署会议,对《通知》内容进行解读,统一全省政策执行、把握口径。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与民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对接,做好困难群众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确保符合条件的资助参保对象“免申即享”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待遇。
三是优化参保服务。依托基层组织,畅通线下缴费渠道。完善医保信息平台、税务征缴系统政策配置,方便参保群众线上缴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