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创新实施“三明确”机制,推进中医同病同效同价DIP支付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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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 中医 药管理局关于医 保支持 中医 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机制,促进全州中医药及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黔东南州医保局印发《关于实施部分中医(民族医)治疗病种与西医治疗病种实行同病同效同价的工作方案》“三明确”主动创新探索中医同病同效同价病种 DIP 支付方式改革付费,实施 15 个中医(民族医)治疗病种与西医治疗病种实行同病同效同价付费。

一、明确病种实施范围。对尺骨干骨、尺桡骨干 骨折 、单纯性胸腰椎 骨折 、跟骨骨折、 肱骨干骨折 、肱骨近端骨折、 肱骨髁上骨折 、股骨粗隆间骨折、 股骨干骨折、胫腓骨骨折、肋骨骨折、孟氏骨折、桡骨干骨折、桡骨远端骨折、锁骨等 15 个中医(民族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疗效确切,质量安全可控,与西医手术治疗取得同样效果的中医治疗病种,采取中医治疗与西医治疗实行同病同效同价,纳入 DIP 支付方式改革进行管理与支付。

二、明确付费管理规定。一是参保患者因中医(民族医)同病同效同价病种就医的,采取以中医治疗为主,西医治疗为辅,其住院诊疗期间,中医、民族医诊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含检查检验费用)需达 50% 以上,并达到相对应西医病种手术治疗效果,其 DIP 付费按照同一对应西医病种的手术治疗方式的最低分值核定中医治疗病种分值。二是参保患者因中医(民族医)同病同效同价病种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保患者时,需按照临床路径标准收治参保患者,并记录整个疗程的医疗费用。不得将与本次治疗有关的费用另行在门诊以其它方式进行收费。三是参保患者因同一中医(民族医)同病同效同价病种在同一年度反复入出院,或因未进行充分评估患者病情仍按中医同病同效同价病种治疗而未达预期效果,再次行西医手术治疗的,其原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按照该病种保守治疗方式核定分值的 80% 给付,佘下 20% 费用从其年终清算费用中统一扣除。四是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科或转院治疗,并符合转科转院标准的;或因同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发生合并症、并发症、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诊疗路径明显偏离规定的临床路径等情况的,不纳入中医同病同效同价病种付费,按 DIP 常规病例付费。

三、明确结算操作流程。一是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例治疗临床路径和费用构成,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病例,主动申请中医(民族医)同病 同效同价病种进行 DIP 付费,未主动申请的按 DIP 常规病例结算,不作为中医同病同效同价病种结算。其申报流程原则由临床科室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请,医保科审核后向医院病案室进行病案审核编码后,配合信息科上传医保 DIP 信息系统。同时,在 DIP 支付方式改革系统未完善前,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病例要建立电子台帐,由医保科审核后上报至属地医保部门备查。二是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仍然采取按项目结算,按普通住院标准支付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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